好不容易懷胎十月過來了,
以為孩子的出生可以緩和兩家人的關係,
可是孩子還在哺乳期,
兩家人就吵得不可開交了,
夫妻倆感情特糟糕,
到底哺乳期婦女能離婚嗎?很想知道哺乳期婦女離婚的一些相關細則。
我是三個月前生的寶寶,
在懷孕期間我就跟老公過不下去了,
不光我們倆個人,
兩個家庭都吵得不可開交了!都講了,
生完小孩就去離!誰不離誰是王八蛋!現在生完了,
我說去離,
他不接我話!呵呵,
沒種了吧!我來問問,
哺乳期婦女可以離婚嗎?
星寶寶小編說:哺乳期婦女可以離婚嗎?哺乳期離婚是指在哺乳期中發生的夫妻雙方離婚事件。
Advertisiment
與此有關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嬰兒撫養問題、嬰兒歸屬問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
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Advertisiment
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規定,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由雙方協商並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
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發給離婚證書。
這種方式比較自由,
不受時間期限的約束。
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
出於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
一般來說男方如果起訴離婚,
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後提出,
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禁☆姦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父母離婚後,
子女隨哪方生活,
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
Advertisiment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由此可見,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第一,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
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Advertisiment
另外,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