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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媽媽說:老闆,請開除我吧!

關於在職女性在哺乳期的權益, 要從一個故事說起。 前幾天跟閨蜜吃飯, 她說老闆把她開除了。 一開始小編還以為需要安慰神馬的, 結果閨蜜哈哈大笑, 你沒看錯, 那小婊砸真的笑了!一問之下才知道她們公司因為戰略調整, 把她所在的整個部門都給優化了, 由於她在哺乳期, 所以拿到的賠償金是雙倍。 閨蜜說:這相當於又放了我7個月產假啊, 再也不用過背奶的苦逼日子了。 然後繼續哈哈大笑! 小編給跪了。
把這個消息分享給正在哺乳期的表妹, 她很高興的樣子, 開玩笑說她準備曠工幾天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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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趕緊勸阻:可別, 你這樣一分錢賠償金都拿不到。 表妹很不解。 好吧, 是時候借著這機會來盤點下哺乳期女性的權益了。 工作上的女性權益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多條法律規定, 在哺乳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也不能降低工資待遇;也不能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不得安排加班和值夜班。 哺乳期內, 單位應當每天給予兩次哺乳 (含人工餵養)時間, 每次30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個嬰兒, 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這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 算作勞動時間。 如果在哺乳期內被辭退了怎麼辦呢?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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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可以選擇回單位繼續上班, 或者讓單位給予經濟賠償, 賠償的標準是普通情況下的2倍。 舉例說明下, 你工作滿2年, 就賠償4個月的工資;工作2年半, 就賠償5個月的工資。 不過取得賠償是需要有前提條件的, 那就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如果是寶媽不遵守單位規定等造成的, 那就拿不到賠償金了。 家庭方面的女性權益 婚姻法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另外, 除非有特殊原因, 哺乳期內的子女都由母親撫養。

結語:希望所有哺乳期的媽媽都瞭解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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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敢於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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