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四類情況之一者, 不能選為配偶: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准通婚:直系血親是指以本人為中心, 垂直上下三代以內的血親。 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男男女女, 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 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雙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據調查, 夫妻雙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 其子女的發病機會為57.8%一68.1%。 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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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法矯正的生☆禁☆殖☆禁☆器官畸形者不能選為配偶。
4、嚴重的內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嚴重的心臟病、腫瘤未經治癒者不能選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