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日, 樂樂在大興區第二幼兒園入托。 樂樂說, 今年4月2日下午, 園內教師要求小朋友去室外活動, 但教師未按順序安排大家外出。 大伙混亂地向外走時, 樂樂在樓梯上摔倒, 嘴唇受傷。 經北京兒童醫院臨床診斷, 樂樂為下唇挫裂傷、陳舊牙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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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 大興區第二幼兒園辯稱, 事發時有教師組織孩子們排隊, 隊前和隊后各有一位老師。 走至教室門口時, 樂樂突然從隊伍中跑出, 摔倒在門口的臺階上, 該臺階鋪有地毯, 且是兒童臺階。 原告受傷后, 老師及時帶樂樂去醫務室包扎, 通知家長, 并陪同他到醫院治療。 幼兒園稱, 在樂樂受傷過程中幼兒園沒有過錯, 不應進行賠償, 且已墊付醫療費500余元。
法院認為, 樂樂入托于該幼兒園, 幼兒園對他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樂樂在園內活動中受傷, 幼兒園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保護義務,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判令幼兒園賠償樂樂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2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