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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不履行兒童監護職責的父母可追究法律責任

國務院16日下午公佈了其近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從基本生活、基本醫療、教育保障、監護責任以及殘疾兒童福利等方面明確了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 其中明確對不履行兒童監護職責的父母可追究法律責任, 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應納入孤兒保障範圍。

進城務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財政保障 《意見》明確,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 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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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保障方面, 《意見》明確, 對於殘疾兒童, 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 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 此外, 對於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 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 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在基本醫療方面, 《意見》要求, 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 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 同時, 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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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還提出要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專案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 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無法定撫養人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 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意見》明確, 納入孤兒安置管道, 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 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 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 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今年2月, 民政部副部長鄒銘曾就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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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務工父母不能“說走就走”, 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要依法採取措施。 鄒銘曾表示, 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者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 可以採取勸戒制止、批評教育、治安處罰、立案審查, 直至依法撤銷監護權。 同時, 《意見》還明確提出, 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 納入孤兒保障範圍。 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 納入特困人 員救助供養範圍。 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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