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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生育政策

1.生育子女的有關政策有哪些?

答:城鎮漢族居民一個夫妻可生育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

說明:

(1)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2)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領取條件和發放程式的有關規定.

答:條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條件是指: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

包含以下三種情況:

(1)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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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對夫妻按規定生育的子女,因死亡只有一個子女存活的;

(3)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領取條件是指:少數民族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或者終身只收養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可以申請領取.

包含以下四種情況:

(1)一對夫妻只生育兩個子女的;

(2)一對夫妻只存活兩子女的;

(3)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的;

(4)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合計為兩個的.

辦事程式

本著國家指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的原則,由夫妻在子女十六周歲前自願申請領取.

(1)符合辦事條件的夫妻向單位或者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

(2)接受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認為申請人符合申領條件的,由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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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鎮居民領榷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保健費合計不超過十六周年;

(2)夫妻退休,由所在單位各給予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的獎勵金,或者各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列入社會救濟對象的家庭,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說明:(1)再婚夫妻現家庭的子女數合計漢族兩個或兩個以上,少數民族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應交回《光榮證》,保健費停發,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2)對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是否能享受領證待遇,按以下要求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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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離異沒有再婚的家庭,已領《光榮證》的父母仍能享受其待遇.

②再婚家庭,離婚時領《光榮證》的子女各判給對方,再婚後現家庭無子女,也不再生育的,仍可享受有關待遇.

③漢族再婚家庭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領證享受有關待遇.

④少數民族再婚家庭和計生育過兩個子女,現家庭只有兩個子女,不再生育的可領證享受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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