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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貝瓦網小編導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到底是怎樣的一個基金委員會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查詢,怎麼樣查詢呢?讓我們跟隨小編一起瞭解一下.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 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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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註冊的依託單位協商, 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 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專案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應當以年度基金專案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專案, 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專案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 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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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專案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 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專案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 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予以受理, 並公佈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專案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專案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專案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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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資助專案申請進行評審。 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 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 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 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 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專案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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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專案申請提出評審意見, 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畫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專案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 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 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 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 可以進行會議評審。 但是, 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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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佈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 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專案。 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 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並公佈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專案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 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並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 並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複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複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第十九條 在基金資助專案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專案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專案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專案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資訊。

相關文章推薦: •李連傑壹基金遭質疑 •王亞偉私募基金 •基金經理 •寶寶住院基金是從哪裡辦?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複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複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專案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第十九條 在基金資助專案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專案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專案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專案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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