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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產假時間

國家規定產假時間為:女職工生育, 產假98天,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實行晚育者(23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 領取《獨生子女☆禁☆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 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 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 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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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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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哺乳1個嬰兒, 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 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 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八)雜訊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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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 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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