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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農村戶口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新政策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重點在農村, 對農村部分施行農村戶口優惠政策, 例如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 是鼓勵廣 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準的重要舉措, 有利於改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養老方面的境況, 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獎勵扶助 制度是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幫扶救助措施基礎上, 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的一項獎勵制度。

一、獎勵扶助的物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喪偶或離異後現無配偶的以本人的戶口性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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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3年至今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的;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在獎扶當年年底前年滿60周歲的。

二、下列人員不屬於獎勵扶助物件:

1、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未婚單親收養的;

3、受到刑事處罰, 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後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

5、農業戶口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含退休)及配偶。

三、出現下列情況的物件, 在下一次發放獎勵扶助金前退出發放範圍:

1、死亡的;

2、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

3、與城鎮居民結婚的;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養的;

5、本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

6、戶口遷出本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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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的。

四、獎勵扶助物件的確認程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村民委員會評議;

3、鎮(街道、區)初審並張榜公示;

4、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複審確認、上報。

五、獎扶標準:

對 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妻, 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 直到亡故為止。 已超過60周歲的, 以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在確定農村“低保 戶”時, 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取得獎勵扶助金的“五保戶”, 不影響其原有待遇;已經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發放獎勵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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