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傳染病的急性傳染期, 如母親正患各型急性肝炎或活動期肺結核。
(2)患有心血管疾病且合并嚴重功能障礙者, 如母親為心臟病患者, 心功能在3、4級或伴心力衰竭者;或母親是嚴重腎功能不全患者;或為高血壓、糖尿病伴有重要器官的功能損害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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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親為精神病、先天代謝性疾病患者。
(4)母親患病需用有害于嬰兒的藥物治療時, 如抗癌藥等, 也不宜母乳喂養。
(5)母親孕期或產后有嚴重并發癥需進行搶救時, 應暫停或延遲哺乳。 可在病情允許情況下, 由醫護人員幫助擠奶, 以保持泌乳, 待母親病愈后再給嬰兒哺乳。
嬰兒方面, 有部分嬰兒, 如某些先天性畸形的新生兒(唇、腭裂)或早產兒吸吮困難者, 可暫不進行母乳喂養, 而用擠出的母乳以胃管、滴管或小勺進行喂養。 只有確診為先天性代謝性疾病的患兒(如苯丙酮尿癥、楓糖血癥和半乳糖血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