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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胎兒身有缺陷的情況下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生育一個健康、聰明、漂亮的小寶寶是每一個即將為人父母者的心願,然而,由於環境品質惡化、工作壓力加大、食品安全堪憂等原因,使得許多孕婦對胎兒的發育狀況感到擔心,因此,在懷孕期間到醫院做孕檢已經成為絕大多數人的選擇。
孕檢是由專業醫生、通過儀器設備對孕婦本人和孕婦所懷胎兒進行全方位的診斷、諮詢、檢查,以確定孕婦在目前的身體狀況下適合不適合生育、腹中胎兒發育狀況如何、是否存在疾病、殘疾、畸形等方面的隱患。 可以說,在強制性的婚檢取消以後,孕檢就成為優生優育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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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從本期案苑版的幾個案例看來,孕檢並不能完全杜絕缺陷、殘疾胎兒,許多經過艱辛的十月懷胎的母親,迎來的卻是一個身有殘疾的寶寶。 在憤怒、痛苦之餘,她們不得不向承擔孕檢職責的醫院討要說法。
在胎兒身有缺陷的情況下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根據醫院在診斷和檢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而定。 依據現有的醫療水準能夠發現的缺陷,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發現,就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如果發現不能確定的胎兒隱患,醫生應當向孕婦提出告誡、警示,徵求孕婦意見,確定是否進一步檢查,否則,也屬於侵犯孕婦的知情權。 此外,需要檢查的專案而沒有檢查屬於漏檢,也是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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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據目前的醫療水準無法檢測的身體隱患,原則上應當排除醫生的責任。
胎兒是否健康關乎家庭的希望和幸福,因此,每一個擔負孕檢的醫生都應當兢兢業業、如履薄冰,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確保每一個家庭都能迎來一個健康活潑的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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