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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父母打不打孩子?

自己的孩子打得打不得?打了又如何?

大西洋兩岸前後腳公佈的兩個有關大人打孩子的調查結果, 引出今天這個孩子教育中讓人容易激動的話題。

先說大西洋彼岸的研究。 美國密執根大學心理學教授加諾(Marjorie Gunnoe)領導的一項大規模調查得出的結論說, 小時候常挨打的孩子, 與那些從沒有被父母碰過一指頭的孩子相比, 在學校更勤奮、更有可能上大學;長大成人後更快樂、更成功、更樂於助人。

晚打不如早打?

這裡先說明兩點。 一, 調查中說的, 也是本文探討的“打”, 是“smacking”, 就是打一巴掌, 不是“棒子底下出孝子”的痛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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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是從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 不是打別人家的孩子。

2600名受訪者按是否挨過打, 挨打的經常性和挨打持續的年齡等分成若干組, 然後與相關的積極/消極(或說正面/負面)後果作對比。

只在2-6歲年齡段挨過打的孩子, 積極後果的比較每一項都超過從沒有挨過打的孩子。 7-11歲挨打的孩子, 消極後果總體上比沒有挨過打的孩子稍微大一點。 但十幾歲以後依然挨打, 消極後果的對比則全面大於沒有挨打的孩子。

加諾教授說, 這項研究姍姍來遲, 是因為現在的美國成年人中, 很難找到足夠比例的兒時從未挨過打的孩子。

美國建國還不到三百年, 或許依然“粗獷”了點。 講究“紳士風度”的英國人, 對打孩子該是深不以為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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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的英國大人都說孩子該打

大西洋這邊公佈的一個相關調查同樣讓我意外。

英國主要的兒童慈善機構, 兒童協會(Children’s Society)與皇家兒童保護協會、約克大學聯手, 就打孩子的態度問題也進行了一項大規模調查。

2000名受訪成人中, 32%的人都覺得打孩子是一種“低危險的懲罰方式”(a low-risk form of punishment);年長的受訪者中, 覺得打孩子不是問題的人超過了一半;認為絕對不應該碰孩子一指頭的人只有14%。

兒童協會組織對這樣的調查結果憂心忡忡, 再次強烈呼籲政府修改有關法律, 徹底禁止打孩子。

兒童協會組織負責人雷特梅爾(Bob Reitemeier)說:“兒童是英國社會中, 可以合法的被打而幾乎沒有法律保護的唯一的一個群體。 ”

下手無痕

這話聽起來有點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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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個問題上, 英國的確是上了聯合國的“黑名單”的。

英國的兒童保護組織、人權組織多年來一直要求徹底把家長打孩子行為列為非法。 但迄今為止英國政府似乎頂住了壓力, 保持現行法律不變。

為此, 2008年聯合國點名批評英國保護兒童權益不利。 英國是歐盟國家中僅有的5個仍然可以合法打孩子的國家。 西班牙、德國、荷蘭等國都通過了徹底禁止體罰兒童的法律。

打一巴掌揉三揉問題不大, 打一巴掌留下五個指印, 就麻煩了。

《英國兒童法案》(2004 Children’s Act)規定:家長可以對孩子施以輕微的體罰, 只要不在身體上留下看得見的痕跡。

打完後孩子身上如果出現青紫、瘀腫、破皮兒, 則可能被處以最高5年的監禁。 換句話說, 打一巴掌揉三揉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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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巴掌留下五個指印, 就麻煩了。

打孩子要掌握的“火候”, 或者說“火候”掌握不好的後果, 舉一個具體例子。

打一梳子, 丟了兒子

英國Somerset一位單身母親(法律原因不能公開名字), 早上催8歲的兒子起床穿衣上學。 兒子賴在床上不起, 母親氣極了用手裡的梳子照兒子肩頭拍了一下。

一梳子打下去, 媽媽就心疼了, 摟著8歲的兒子哄了又哄, 直到兒子高高興興上學去了。

問題是, 那位母親更確切的說是拿梳子打了兒子兩下, 一下是用梳子背面, 一下是用梳子帶齒的一面。

在學校, 孩子說肩痛, 老師發現了孩子肩頭有紅印記, 隨即報警。

長話短說。 這位婦女被以侵害罪起訴並被判有罪, 獲12個月社區監督管制(community supervision order)。 她的兒子被暫時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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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她只能與兒子見面4個小時, 直到服完刑期才能重新獲得兒子的撫養權。

任何有學齡兒童要伺候的父母, 都不難想像那位母親氣極敗壞的模樣, 也不難理解她的一時“走火”。

我自己的女兒, 眼看著上學要遲到了還在那裡磨磨幾幾, 多少次氣得我牙根、手心都癢癢的。 這個案例, 給我們做父母的敲了警鐘, 但也說明現行的英國有關法律是管用的。

子不教, 父之過。 應該信任天下絕大多數父母管教孩子是能夠把握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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