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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擊劍比賽的分項

花劍

分男子和女子,均有個人賽和團體賽。 比賽時,只準刺刺對方軀干有效部位,不可劈打。 正式比賽使用電動花劍,運動員有效部位穿金屬背心,當擊中金屬背心時,電動裁判器顯示彩燈;擊中無效部位顯示白燈。 互相擊中時,主裁判按優先裁判權原則進行判決。 若雙方同時進攻,并同時擊中(或一方擊中)無效部位,不作判決,比賽繼續。 由于花劍輕巧,有效擊中面積小,因此對技術、戰術尤為講究。

1955年起使用電子裁判器。 奧運會有男子個人(1896年列入)、團體(1904年列入), 女子個人(1924年列入)、團體(1960年列入)4個比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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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劍

分男子和女子,均有個人賽和團體賽。 比賽時運動員全身都是有效部位,只準刺,不準劈打。 是最早采用電動裁判器的擊劍運動項目。 雙方在1/25秒內同時擊中為“互中”,一方超過1/25秒以后擊中,電動裁判器只顯示先被擊中一方的燈光。 現代項運動比賽中,擊劍項目為重劍,并以擊中一劍決勝負。 由于有效部位大,無優先裁判權規則,故運動員在比時比較謹慎,重視時機的選擇。

奧運會有男子個人(1900年列入)、團體(1908年列入), 女子個人(1996年列入)、團體(1996年列入)4個比賽項目。

佩劍

擊劍運動比賽項目之一。 分男子和女子項目,均有個人賽和團體賽。 比賽時以劈為主,也可刺,腰部以上(包括頭部和股)為有效部位。 有效部位穿金屬衣和戴金屬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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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中有效部位時,電動裁判器顯示彩燈;擊中無效部位時不顯示燈。 互相擊中時,主裁判按優先裁判權原則進行判決。 若雙方同時進攻,并同時擊中,不作判決,在原地重新開始比賽。 由于動作幅度較大,進攻速度快,威脅力強,對運動員步法的靈活性和戰術快速應變能力等要求高。

1989年起使用電動裁判器。 奧運會有男子個人(1896年列入)、團體(1908年列入)、女子個人(2004年列入)、團體(2008年列入)4個比賽項目。

團體賽

擊劍運動團體比賽。 每個隊由3名隊員組成,其順序由隊長決定。 允許有替補隊員。 隊與隊之間的相遇,須打滿9場,每場限時4分鐘。 第一場打到5劍,第二場打到10劍,第三場打到15劍,……以此類推,至第九場打到45劍。 如果4分鐘結束,接力規定的比分未達到,則下一對隊員從原有的比分開始繼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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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勝45劍的隊或在規定時間結束時獲勝劍數多的隊為勝隊。 如果1名隊員和1名替補隊員棄權或被開除,則該隊為負。 在最后一場接力的規定時間結束時,雙方比分相等,則抽簽決定優勝權,隨后加時1分鐘,由最后2名隊員決一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