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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欺瞞丈夫生下他人兒子 雙方離婚男方獲賠撫養費5萬元

妻子婚前與他人同居懷孕, 丈夫不知, 與妻子共同撫養他人的孩子多年。 丈夫離婚並訴請賠償, 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婚姻法》對於夫妻雙方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又是如何規定?10月10日, 記者走訪柳北區法院, 聽聽法官的一些說法。

案例:2007年5月, 阿剛經人介紹認識了女子阿芸。 之後, 二人登記結婚, 並於次年生下兒子小明。 後來, 阿剛發現, 小明和自己長得不太像, 而且自己也常常聽到關於阿芸婚前與他人交往並同居的傳聞。 由於婚前交往不深, 瞭解不夠, 婚後二人經常因小事吵架, 致使生活極不和諧。 而在小明5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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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芸便帶著兒子回鄉下老家生活。 今年5月, 阿芸向柳北區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中, 阿剛表示, 經過司法鑒定, 已確認小明不是他的親生兒子。 而結婚後, 阿芸用去他十幾萬元, 如果要離婚, 阿芸必須賠償他的損失, 包括撫養小明的相關費用和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准許阿芸和阿剛離婚, 阿芸撫養小明, 阿芸賠償阿剛撫養費5萬餘元, 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官說法:《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本案中, 阿芸在與阿剛結婚之前跟他人發生關係, 婚後生下兒子小明, 具有過錯, 給雙方的感情造成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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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雙方已分居一年多, 夫妻感情並未得到改善。 阿芸起訴求離婚, 法院調解無果, 表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法院對於離婚訴求給予支援。 既然小明與阿剛並不存在親子關係, 阿剛對小明並無撫養義務, 且阿芸表示願意兒子由她撫養, 撫養費用全部由她承擔, 法院給予支持。 但是, 阿芸明知小明並非阿剛親生兒子, 卻隱瞞、欺騙, 致使阿剛撫養非親生兒子多年, 造成阿剛財產損失, 應給予賠償。 而且, 阿芸隱瞞真實情形, 侵犯了阿剛的人格尊嚴權, 致使其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 因此, 阿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向阿剛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終,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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