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孩甜甜在經開區(頭屯河區)一所幼稚園吃飯時, 不小心打翻了碗, 腿被熱湯燙傷。 日前, 甜甜父母將幼稚園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萬餘元。
10月13日, 米東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介紹, 法院經過審理, 認定幼稚園應當賠償甜甜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700餘元, 甜甜今後可能產生的後續治療費等, 應在發生費用後另行起訴。
近日,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稚園應當承擔責任。 甜甜在幼稚園, 園方對其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 而幼稚園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