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你自己為了前途、事業而主動放棄生孩子, 那這是你的個人選擇, 我無權說你的選擇是對還是錯。 而如果你是想生孩子, 卻因為其工作單位的阻撓而被迫放棄的話, 那麼你要清楚在這件事上你是完全正確的, 錯誤的是用人單位, 而且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女問題, 法律武器不應忘
就我瞭解的情況來說, 一些企業裡拿號生孩子的做法已經算好的了, 有些企業甚至在定工作合同時就寫明如果生孩子就自動解除合同, 其實企業的這些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業主是沒有權利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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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問題上, 社會不要苛求女性自身太多, 她們可以既要前途也要後代, 只是社會要給女性一個更加自如面對這一問題的空間。
●徐永祥社會學家:關鍵還是要有文明的制度
在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情況下, “要工作還是要生育”變成了“要前途還是要後代”的問題。 我認為, 這個兩難的問題不應由育齡女性來回答, 其後果不應由她們來承擔。 事實上, 她們無法也不能回答這個問題, 無法也不應承擔由此引發的社會後果。 這個問題的本質在於勞動者社會權利的保障能力和經濟制度賴以實現的社會文明程度。
如果只有制度性的經濟文明(如誠信、守法等)而無制度性的社會文明相保障, 市場經濟是無法良性運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