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本人或近親中有遺傳病或近親結婚。
2.男女之中有一方患急性傳染病、結核病及發燒性疾病等。
3.患有嚴重的心臟病、高血壓病、肝臟病、腎臟病、糖尿病、結核病、骨質軟化症、惡性腫瘤、嚴重貧血、精神病以及身體比較虛弱的女性。
4.有習慣性流產、死胎、死產等不良生育史。
5.生過畸形兒或癡呆兒。
6.慢性病患者, 如糖尿病或癲癇等。
7.你或你的丈夫如果在工作中接觸到化學品。
8.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癒時, 應暫緩懷孕。
9.女方長期服用某種藥物時不宜受孕。 許多藥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響胎兒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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