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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心臟病患者不宜受孕

心臟病的嚴重程度, 可以依心功能的分級來衡量, 不論為何種類型的心臟病, 都可將心功能分為四級。 I級:患者能勝任一般的體力勞動, 如行走及日常體力活動。 Ⅱ級:對一般體力活動略受限制, 休息時舒適如常, 但在日常體力活動或操作時即感疲勞、心慌和氣急。 Ⅲ級;對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制, 休息時雖無不適, 但稍加活動即感疲勞、心慌、胸悶或有輕度心衰現象。 IV級:做任何輕微活動時即感不適, 休息時仍有心慌、氣急、有明顯的心衰現象。

心臟病患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宜懷孕。

1、心功能Ⅲ級或Ⅲ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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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濕性心臟病伴有房顫或心率快難於控制者。

3、心臟有明顯擴大或曾有腦栓塞而恢復不全者。

4、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腎炎、肺結核者。

5、嚴重的二尖瓣狹窄伴有肺動脈高壓的風濕性心臟病、心臟畸形較嚴重或有明顯紫紺的先天性心臟病而未行手術者。

如果患有上述心臟病, 而發現已經懷孕, 可行治療性的人工流產, 以免妊娠晚期發生心衰而危及孕婦和胎兒生命。 心功能在I—II級的心臟病患者雖然可以懷孕, 但要加強產前檢查, 嚴密觀察心臟功能, 預防感冒, 謹防心衰發生。 妊娠晚期應住院待產。

孕期應注意休息, 條件允許者可考慮暫停工作, 保證每天10小時睡眠, 避免過度勞累, 防止情緒過於激動。 應加強營養, 適當增加蛋白質供給防止貧血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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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浮腫的病人可給低鹽飲食。 注意調節冷暖, 預防上呼吸道感染, 一旦遇到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必須及早治療, 積極應用大劑量文譜抗菌素。

定期產前檢查, 早孕期每2周檢查一次, 懷孕20周後每週一次, 以便及時瞭解心臟代償的情況, 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妨礙心臟功能的因素, 如貧血、維生素B缺乏、蛋白質缺乏等。 遇有心慌、氣短等症狀或感冒, 要立即去醫院, 不要受預約時間的限制。 如果併發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應積極治療, 控制病情發展, 以防誘發心力衰竭。

患者活動後出現心慌、氣短、憋氣、咳嗽或痰中帶血絲常為心力衰竭徵兆, 應及時住院治療。

產前檢查發現心功能二級以上, 均應立即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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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代償期的患者在預產期前二周也應住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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