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30日, 由於下雨, 出門買菜的素珍將女兒陽陽送到離自家不遠的哥哥家, 托嫂子愛芬代為照看一下。 誰知素珍前腳剛走, 陽陽便哭鬧起來要找媽媽。 愛芬怎麼哄都無濟於事, 只能冒雨前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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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妹妹不哭, 冬冬帶著陽陽來到屋後的小河邊玩水。 由於下雨, 河邊的泥地變得很滑, 陽陽不小心掉進了水裡。 冬冬一下子傻了, 立刻跑回家去找媽媽。 等愛芬趕到河邊的時候, 陽陽已被人打撈上來了, 經120急救車醫生搶救後證實已經死亡。 素珍和丈夫認為, 該河與哥哥家的房屋距離僅有4米左右, 因為房東金根沒有在河邊搭建圍欄和設立警示標誌, 導致女兒溺水身亡。 為此, 他們要求法院判決金根按30%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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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根認為, 陽陽的死與自己沒有關係。 對於素珍陳述的事實, 金根認為自己並沒有將房屋出租給素珍, 只是租給了素珍的哥哥。 房屋旁的河道是天然河道, 自己沒有在河邊搭建圍欄和警示標誌的義務, 也沒有義務要保障陽陽的安全。
經鑒定, 陽陽死因為意外溺水窒息死亡。 根據庭審, 法院認為陽陽死亡時剛滿2歲, 素珍夫婦作為其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責任。 由於素珍夫婦的疏忽, 致使事發時陽陽處於無人看管的危險狀態, 進而直接導致悲劇的發生, 對此兩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事發的河道屬於天然河道, 處於開放狀態, 素珍夫婦租賃的房屋和哥哥家的房屋相距不遠且處於平行狀態, 兩人應當對於周圍的環境和河道的危險性有充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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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