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實習記者 王維維 通訊員 劉妍)使用電熱器時離開, 發生火災致使2歲幼☆禁☆女燒死。 昨日記者獲悉, 幼☆禁☆女的父母向朝陽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向幼兒園負責人、老師及房東等5人, 索賠66萬余元。
2010年1月17日中午, 朝陽區一家無照經營的陽光樂園幼兒園內發生火災致使一名2歲女童被燒死。 經查, 事故發生系該園員工李彥巧將取暖用電熱器放置于床上后離開幼兒園去買菜, 導致幼兒園失火。 27歲的幼兒園園長王榮花因消防責任事故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同時, 42歲的幼兒園員工李彥巧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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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火中被燒死女童的父母將幼兒園負責人、幼兒園阿姨以及該幼兒園的房屋所有人訴至朝陽法院, 索賠民事賠償66萬余元。
據悉, 朝陽法院將于近日公開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