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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流產休仨月產假屬曠工被開除

林女士流產後, 因身體不好, 休了3個月的產假, 結果單位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 林女士訴至海澱法院, 結果敗訴。 昨天, 法官根據該案, 提醒女性如何正確休產假。

林女士懷孕2個多月後, 被診斷為宮外孕, 不得已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 其認為“人流”給自己的身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根據勞動法中關於產假的規定, 向公司申請了3個月的產假。 公司方認為, 流產不屬於可以享受產假的情形, 故僅同意按照醫囑安排林女士休假15天, 並按照病假工資標準發放薪酬。

林女士認為其有權享有3個月的產假, 所以在15天的休假期滿後一直沒去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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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的電話以及快遞郵寄的上班通知也沒有理會, 直至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才慌了神, 公司解除合同理由是其連續曠工超過1個月。 林女士告到法院, 要求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並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定, 林女士無故曠工超過1個月, 符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的規定, 因此不支持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但是, 公司向林女士支付病假工資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補發其15天產假工資的差額。

法官介紹,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的規定適用于正常生育的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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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流產的女職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作出了細化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 產假期間, 工資照發。 另外, 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法官介紹, 考慮到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 立法者設置了相應的產假規定以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 然而司法實踐中, 部分女職工混淆了流產後的休假時間和正常生育的產假時間的區別。 因此, 提醒女職工, 產假並非“一刀切”, 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 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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