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懷孕期內定期檢查身體, 是保障母嬰健康平安的客觀需要, 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有些用人單位對懷孕女職工孕期檢查身體作為病假、事假甚至誤工處理而減扣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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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公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據此, 懷孕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及往返醫院所佔用的時間, 應當視為正常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女職工使用年假、病假或事假進行產檢, 更不能將產檢時間按照曠工、誤工處理, 也不得因此而減扣工資或降低待遇。
法官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