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懷孕期內定期檢查身體,
是保障母嬰健康平安的客觀需要,
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有些用人單位對懷孕女職工孕期檢查身體作為病假、事假甚至誤工處理而減扣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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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是否合法?越秀法院郭玉法官為您解答。
法律規定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公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據此,
懷孕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及往返醫院所佔用的時間,
應當視為正常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女職工使用年假、病假或事假進行產檢,
更不能將產檢時間按照曠工、誤工處理,
也不得因此而減扣工資或降低待遇。
法官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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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
嚴格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
儘量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
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性朋友也應該瞭解國家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
敢於向用人單位爭取權利,
必要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