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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花50萬元給孫子買分紅保險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愛孫心切的徐婆婆經不住保險業務人員的一番推銷, 花了50余萬元給孫子買了一份分紅保險。 這份保險既有理財性質, 也有意外傷害及身故保險賠付的功能。 事後, 徐婆婆想退保, 便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要求退還50余萬元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以合同有效為由拒絕退還。

昨日, 渝北區法院經一審、二審,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要退還這筆保險費。 理由是, 雖然投保人投保的是理財型, 但也具有死亡給付保險金的性質。 因其並非孫子的監護人, 投保也未經孩子父母的同意, 投保金額和賠付金額存在巨大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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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易誘發道德風險, 所以判該合同無效。 兒子兒媳不知情 2011年3月, 家住渝北區的徐婆婆在保險業務人員的推薦下, 給未滿一歲的孫子陽陽投保。 經過比較, 徐婆婆選擇了一款分紅型的保險。 這一險種對徐婆婆來說還算比較滿意, 因為保險公司承擔了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祝壽金、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四項保險責任。 最吸引人的是, 保險公司每年還會根據上年度經營狀況, 按照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分配紅利。 徐婆婆一次性花50余萬元給孫子買了保險, 但事後她壓根就沒有給兒子、兒媳說這件事情。 一晃到了2014年9月, 徐婆婆經過瞭解才發現, 她花這筆50余萬元買保險不是很划算, 於是她想把買保險的50余萬元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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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婆婆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渝北區法院, 要求退還保費, 理由是被保險人陽陽無民事行為能力, 自己並不是陽陽的監護人, 買保險也沒有經過陽陽的父母同意, 雙方簽訂的分紅型人身保險合同包含死亡給付保險條款, 所以該合同無效。 保險公司則稱合同是理財類保險產品, 並非單純的死亡給付保險合同, 不應適用《保險法》關於死亡給付保險的規定。 即便死亡給付保險條款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其他條款部分仍應有效。 合同違反《保險法》 渝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徐婆婆所買的保險既有投資理財性質, 也有保險性質, 同樣不得違反《保險法》關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投保條件。 本案被保險人陽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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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婆婆未經陽陽的父母同意, 為其簽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條款, 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應屬無效。 同時, 本案保險合同項下其他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紅利分配等條款都與被保險人壽命狀況相關, 該保險合同不具有可分性, 本案合同死亡給付保險條款無效, 該保險合同整體也無效。 所以, 法院判決該保險合同無效。 法官說法 巨大差額誘發道德風險 承辦該案的法官稱,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在該案中如何認定是否“影響其他部分”?分紅型人身保險既有保險性質又有投資理財性質, 合同中各種保險責任以及紅利分配表面上看起來相互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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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牽連, 但該類保險合同具有綜合性的特徵。 合同項下保險費金額、保險責任種類、紅利分配均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狀況為基礎, 被保險人的壽命狀況直接影響各保險責任的承擔, 保險責任與分紅等條款相互牽連, 合同內容不具實質可分性。 本案分紅型人身保險中, 死亡給付保險條款因違反了《保險法》規定而無效, 合同剩餘部分與無效條款存在牽連關係, 所以本案死亡給付保險條款無效, 分紅型人身保險合同整體無效。 承辦法官稱, 保險法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設定了比其他人身保險更為嚴格的條件, 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 在保險市場中, 投保人對於風險的預防、發生和損失要比被保險人瞭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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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保險合同的隱蔽性、保險金與保險費的巨大差額等因素, 極易誘發道德風險, 將被保險人置於潛在的威脅之中。 分紅型人身保險雖然兼具投資理財性質, 但它仍然具有保險功能, 同樣會因保險合同的隱蔽性、獲益性而存在誘發道德風險, 保險合同的理財性質並不能消除保險合同誘發道德風險的可能, 法官認為分紅型人身保險須符合《保險法》關於死亡給付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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