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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摻鹽殺嬰案續:源於報復和發洩被判20年徒刑

 據台媒報導, 臺灣首例奶粉摻鹽“殺人”案, 臺北法院未依檢方起訴的殺人罪判決, 在於合議庭認定鄒雅婷和女嬰及生母都無深仇大恨, 沒有殺害女嬰的動機。 且鄒姓女子4次摻鹽, 前3次緗緗因此送醫, 都能痊癒, 因此鄒姓女子的目的並非為了殺害女嬰。

“刑法”殺人罪, 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 則可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須加重一半刑度。 法界人士說, 鄒雅婷判到“滿貫”的20年徒刑, 可說和現行不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殺人罪刑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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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變更殺人罪起訴法條, 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主要關鍵在合議庭歷經10個月的審理後, 從犯罪動機、目的和採取手段, 認定鄒姓女子沒有殺人犯意。 合議庭認為, 鄒姓女子懷疑緗緗生母陳美蓁剪破她小孩衣物、丟棄女兒布偶, 以及看見多次呵斥她子女, 才對陳女懷有不滿、猜疑之心, 並因這些事未能獲妥善處理而加深怨懟, 其犯案動機, 確因對陳不滿, 為求報復和發洩。 另緗緗是嬰兒, 不可能與鄒姓女子結怨, 以現有證據, 難認定鄒姓女子與陳女母女間有深仇大恨, 而要致緗緗於死地不可的動機。 氣憤加碼摻鹽致死 再從鄒姓女子4次摻鹽手段來看, 前3次緗緗雖因此送醫, 但都能痊癒返家, 顯見依緗緗的年紀、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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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次在奶粉中加入的鹽量, 不足以致死, 目的並非殺死緗緗。 至於第4次摻鹽加倍, 應是當時鄒姓女子看見陳姓女子責駡她的子女, 一時氣憤才從前3次都加一手掌的量, 增加到兩手掌鹽量, 導致發生死亡結果;或認為前3次都就醫無礙而持續加鹽。 合議庭認為, 若有殺人故意, 大可在第1次就加入第4次所加鹽量或更多, 或用其他舉動加害, 但她沒有這樣做, 所加兩種鹽, 都是民眾日常生活所用, 非刻意準備, 難以其犯案手段, 認定有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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