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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能否順利辦理, 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是否明確、具體。 離婚協議書是指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 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約定。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 並頒發離婚證後生效。

一、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 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等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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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的監護及撫養費的承擔;

4.探望權的行使;

5.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

6.其他約定。

三、協定離婚程式:

1.申請。 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 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 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 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 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3.批准。 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 當場予以登記, 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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