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國家和省免疫規劃專案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 醫療機構、疾控機構與兒童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 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預防接種證是對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有效憑證, 其辦理方法是:
1.本市戶口的兒童出生1個月內, 兒童家長應帶好相關證明(戶口薄、出生證明、兒童出生醫院產房接種單、健康卡)主動到戶口所在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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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名適齡兒童都必須按規定建立預防接種證、,並實行憑證辦理入託、入學制度。
3、兒童離開居住地期間, 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4、外來人員的7歲以下兒童也應及時到就近的衛生院辦理接種證。
5、計畫外生育兒童及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一樣對待。 都按照國家免疫程式給予接種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等疫苗, 以預防結核病、小兒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傷風、乙肝、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