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獨身子女證》時, 需攜帶戶口名簿、結婚證原件。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 至本機關審核。
3、對於材料齊全的申請, 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 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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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 對符合條件的, 發給《獨生子女證》。
如果是需要補辦《獨生子女證》, 則要到發證單位領取表格, 父母雙方單位、居委會寫出介紹信、表格蓋章。 帶上身份證、戶口影本、結婚證、父母雙人照片到發證單位申請補辦。
1、補辦申請人出示原《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表》原件及影本, 無原件者, 影本上應有出證單位領導簽字、蓋章。 寫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個人申請, 說明丟失原因。
3、夫妻雙方單位出示的現在婚育狀況(注明是否存在再婚、超生)。 因故離開單位的, 由本人現單位或村(社區)委會出示證明, 並注明何時由原單位轉入現單位, 社區出示的證明需附本人下崗證明或失業證明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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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婚證及家庭成員(一家三口)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影本。
5、再婚家庭應當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喪偶家庭應附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