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條件: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歲及以下。 如屬在讀初中或高中的, 可延至19周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
1、 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 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 可隨父或隨母入戶。
2、 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 下同), 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 可隨父隨母入戶。
3、 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 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 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 隨母入戶後, 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 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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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 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的判決書), 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6、 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 因故死亡後, 其母又沒有再婚, 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 可申請入戶。
7、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 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 其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未成年小孩, 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