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患者在孕前已明確診斷而及時治療, 妊娠均可獲良好結局, 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視, 個別肺結核重度患者, 一旦懷孕可發生不良後果。
2.人工流產術
播散性或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未經治療者, 應在孕6~8周內, 行人工流產術後, 經治療病情穩定後再妊娠。
3.藥物治療
妊娠期已不主張應用鏈黴素。 Dnider等1980年指出, 在206例孕期應用鏈黴素治療肺結核患者中, 其嬰兒有34例有聽神經受累致使有聽力減退或完全喪失, 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鏈黴素治療。
孕期結核病的第一線藥物為異煙肼(INH)、乙胺丁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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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科處理
(1)孕期處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 抗結核治療和孕期保健必須同時進行。 對嚴重患者應在結核病療養院或家中對她們行孕期保健檢查, 特別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勵, 消除思想負擔, 有利防止高血壓等妊娠併發症。
(2)分娩期的處理:產程開始更注意熱能的供應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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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褥期的處理:對於活動性肺結核產婦, 必須延長休息和繼續抗結核治療及增加營養, 並積極防治產褥期感染。 新生兒應與患母隔離, 並及時接種卡介苗。 如果產婦為播散性肺結核患者, 則其嬰兒需用INH每日15~20mg/kg, 持續1年;如果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及胸片均陰性, 則可用卡介苗;如皮膚試驗陽性而胸片陰性, 則需繼用INH1年;如皮膚試驗及胸片均為陽性, 則需另加他抗結核藥物。
必須注意的是如遇有產後原因不明的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