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是臨床應用最廣泛的藥物, 但妊娠期女性的特殊性又對抗生素的應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妊娠期婦女患細菌感染性疾病需要用抗菌藥物時, 要求臨床醫師既要掌握藥物的作用原理、抗菌譜、用量、毒副作用, 也要熟悉這些藥物對胎兒是否有影響, 以及影響的程度、時期。 既要達到治癒疾病的目的, 還要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對胎兒的影響。
一、妊娠期可選用的抗菌藥物
青黴素類
在妊娠期使用較為安全, 鑒於妊娠期間該藥的腎清除率隨腎小球濾過率的增加而增大, 孕婦的血藥濃度往往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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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黴素類藥物殺菌原理是阻礙細菌細胞壁的合成, 哺乳類動物無細胞壁, 故該類抗生素對人體毒性最小, 不致胎兒畸形。 但其缺點是抗菌譜較窄, 對細菌產生的β-內醯胺酶不穩定, 易產生耐藥性, 對酸不穩定, 不能口服, 易出現過敏反應。
半合成、複合青黴素類製劑已從多方面彌補了這些缺點, 既耐酸或耐酶又為廣譜抗生素, 還不易產生過敏反應。 雖然每一種製劑的抗菌譜有所不同, 但共同點是無致畸胎作用。 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可予應用。 如注射用青黴素鈉、口服阿莫靈膠囊等。
頭孢類菌素
除拉氧頭孢外, 大部分頭孢菌素在妊娠期使用較為安全, 但頭孢呱酮、頭孢美唑以及拉氧頭孢在結構上含有甲基硫四唑側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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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孢菌素與青黴素類極為相似, 對母體及胎兒的影響也比較小。 比青黴素類更為優越的是其抗菌譜廣, 對酸及各種細菌產生的β-內醯胺酶穩定, 過敏反應發生率低。
大環內酯類(紅黴素酯化物除外)
紅黴素、螺旋黴素、交沙黴素等, 其作用機制是阻礙細菌蛋白質合成, 抗菌譜與青黴素相似, 主要用於耐藥性金葡菌、溶血性鏈球菌及弓形體感染。 對孕婦及胎兒的毒性很小, 是妊娠期可安全使用的一類藥物, 可用於青黴素過敏的患者, 紅黴素可代替青黴素治療孕期淋病或梅毒。
對青黴素過敏合併呼吸道感染的孕婦可首選此類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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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藥物
氯黴素類
可通過胎盤在胎兒體內蓄積, 因胎兒肝臟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轉移酶, 故對此類藥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響;孕後期用藥新生兒出生後可出現嘔吐、厭食、腹脹, 最終可導致迴圈衰竭, 稱為“灰嬰綜合征”, 故孕早、中期慎用, 孕晚期禁用。
喹諾酮類
毒性低, 無致畸致突變作用, 但可引起年幼動物的關節病變, 影響軟骨發育;對神經精神方面也有影響, 故妊娠期避免應用。 如氟呱酸、環丙沙星等。
磺胺藥
該類藥物可通過胎盤進入胎體, 與胎兒血中膽紅素競爭血漿蛋白的結合部位, 使血漿游離型膽紅素增高, 血漿游離型膽紅素為脂溶性膽紅素, 可滲入血腦屏障, 致胎兒腦損傷或出生後新生兒核黃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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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期禁用的藥物
氨基糖甙類
有耳、腎毒性, 腎清除能力差, 藥物濃度個體差異大, 易致血藥濃度升高;內耳淋巴液中藥物濃度高。 嬰兒出現聽力障礙主要與用藥量有關, 與妊娠月份的關係不大, 但其發生率為3%~11%。 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避免應用。 如鏈黴素、卡那黴素等。
四環素類是典型的致胎兒畸形藥物。 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兒四肢發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發育不良, 先天性白內障;孕後期引起孕婦肝功能衰竭, 故整個孕期應禁用四環素類抗生素。 如四環素、土黴素等。 紅黴素酯化物
可導致孕婦肝內膽汁淤積症和肝實質損害, 引起轉氨酶升高、肝腫大及阻塞性黃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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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不同妊娠時期對藥物反應的也不同。
1個月記憶體在“全”或“無”現象, 抗生素選擇不當可直接導致流產。
1-3個月內主要影響器官和系統發育, 造成畸形。
3個月後可影響牙、神經系統、女性生殖系統功能。
妊娠中晚期藥物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為發育遲緩和功能紊亂。
故選擇藥物時應同時考慮妊娠時期。
妊娠早期避免應用:甲硝唑、甲氧苄啶(TMP)、乙胺丁醇、利福平。
妊娠後期避免應用:磺胺藥、氯黴素。
妊娠全過程避免應用:四環素類、紅黴素酪化物、喹諾酮類、萬古黴素、磺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