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以後, 如患肺結核, 應儘早明確診斷。 如病情輕, 只要積極治療, 對孕婦和胎兒影響不大;如果肺結核已發展為肺功能不全, 甚至已影響到心臟而引起心肺功能不良, 可使胎兒缺氧。 胎兒輕度缺氧, 可使胎兒發育遲緩, 出生後抵抗力差, 體質弱, 有的還可能在分娩中死亡;重度缺氧, 可引起流產或死胎。 因此, 如發現孕婦患重症或活動性肺結核, 應在妊娠前3個月內終止妊娠。 如在妊娠中、晚期發現肺結核, 不宜終止妊娠, 應採取積極措施治療肺結核, 改善心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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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肺結核病的治療, 也要及早治療、徹底治療, 並加強營養, 注意休息。 使用抗結核藥時, 要充分考慮到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如有無致畸或其他作用。 抗結核的藥, 如鏈黴素、雷米封、利福平對胎兒有一定的影響, 可能導致先天性耳聾或畸形等, 鏈黴素可引起新生兒聽力障礙, 利福平在動物實驗中有致畸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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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活動性肺結核的孕婦, 分娩後, 嬰兒應立即接種卡介苗, 並與母親隔離6 ~ 8 周, 避免感染。 若母親病情穩定, 能排除感染可能, 可考慮用母乳喂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