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電 據“中央社”報導, 韓國京畿道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宣判, 婚前懷孕的妻子于婚後生下的孩子, 倘若不是與丈夫生的, 妻子得支付丈夫損失賠償費用。
韓國“聯合新聞通訊社”指出, 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於十八日指稱, A某與B某透過婚姻仲介公司相識、並於二零零三年結婚, 而後妻子B某于同年八月生下一名男嬰。
兩人後因夫妻關係不和而於二零零五年離婚, A某在離婚後給予前妻B某賠償金和贍養費等。
後來, A某透過基因鑒定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 而將B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億韓元(約十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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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 京畿道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在公審中表示, 每個人的排卵期都存在差異, 並且排卵期有可能隨時間的不同而發生變化。 綜合這些因素, 認為B某只要稍加注意, 就能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 因而宣判B某有過失應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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