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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不孕症 丈夫欲起訴離婚

阿蓉和阿坤結婚三年多, 今年上半年, 阿坤把阿蓉告上法庭, 說阿蓉“不願”生孩子要和她離婚。 而阿蓉則是一肚子委屈, 因為不是她不想生孩子, 而是身體原因沒法生。

近日, 湖裡區一審宣判了此案, 阿坤的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

婚後兩年多妻子宮外孕

阿坤和阿蓉於2008年1月30日在湖裡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婚後兩年多, 去年6月, 阿蓉懷孕了, 本來是件開心的事, 可她被查出了宮外孕。 阿蓉說, 手術後, 因為阿坤沒法照顧她, 她就回到娘家休息。 去年8月, 阿坤說要到島外去工作, 而阿蓉在島內工作, 所以兩人就分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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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出離婚 妻子不同意

令阿蓉沒有想到的是, 今年上半年, 阿坤和她提出了離婚, 並且鬧上了法庭, 而他起訴離婚的理由, 竟然是阿蓉不願生小孩, 也不履行夫妻義務。

阿蓉表示, 自己是願意生育小孩的, 只是目前的身體狀況導致懷孕的幾率不高, 生育小孩的難度大, 手術的風險很高, 醫生建議不要生育。 阿蓉也和阿坤商量暫不生育, 先抱養一個小孩, 但是阿坤不同意。 阿蓉不同意和阿坤離婚。

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

湖裡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阿坤和阿蓉結婚已有三年, 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阿坤主張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阿蓉沒有履行夫妻義務, 不願意生育子女等, 都沒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而事實上, 阿蓉因為異位妊娠於2010年6月4日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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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被診斷為左輸卵管不通。 因此, 對於阿坤的離婚訴求, 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 湖裡區法院一審駁回了阿坤的訴訟請求。

湖裡區法院的法官指出, 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夫妻義務, 不願意生育子女, 故主張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而被告則辯解是因為不孕症不能懷孕, 並非不願意生育, 故不同意離婚。

經法院查明, 被告確實因為身體因素不能生育, 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在今後的共同生活中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珍惜夫妻感情, 從而保護婦女權益, 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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