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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之利弊

為避免婚後不和導致的財產糾紛, 不少夫妻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 然而, 凡事都有兩面性, 婚前財產公證也不例外。 提前知道個中利弊, 會多一份選擇。

婚前財產公證之"利"

1. 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並不只針對其中一方, 而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若真的發生糾紛, 不用請律師, 由法官裁判即可。

2. 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 即可按照公證內容, 明晰分配, 避免麻煩, 從而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 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財產公證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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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之"弊"

1. 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 並且還有一些債務, 為了躲避債務, 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 在雙方結婚後, 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 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於妻子, 便不能被強制執行, 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 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 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 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 那麼, 十幾年後若發生婚變, 女方的生活將步履艱難。 與此同時, 如果雙方有了子女, 面對即將需要女方撫養的尚未成年之子女, 女方只有極力向男方爭取最大限度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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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處境也會很艱難。

3. 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目前都是有形的產權, 而關於無形財產, 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 夫或妻一方創造的尚未形成生產力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財產, 凝聚著一方的努力和説明, 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 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無形財產在知識不斷創新的情況下, 倘若轉變成生產力, 便可創造出諸多的有形財富, 而這些有形財富在離婚中的依法分割大大損害了無形財產創造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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