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幾種疾病的婦女, 不宜懷孕, 已經懷了孕的, 要及時採取流產或引產等措施, 中止妊娠。 心勝病患心臟病的婦女懷孕, 從妊娠的三、四個月開始, 孕婦的血液總量迅速增加, 到八個月時達到最高峰, 比平時約多30%。 這樣就相應地增加了心臟的工作量。 加上膨大的子宮逐漸上升, 壓迫心勝, 使心臟處於擠壓和不利的地位。 胎盤血液迴圈的形成, 也會給孕婦心臟增加新的負擔。 妊娠期間體內容易發生水, 患有心臟病的孕婦更容易發生妊娠水腫, 特別是分娩時, 由於心臟負擔過量, 很有可能發生心力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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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早期妊娠嘔吐, 以及產褥期間哺乳和照料要兒, 都會使患有肺結核病的孕婦得不到正常的營養和休息, 不利於病人恢復健康, 甚至會使病情加重, 可引起流產或早產。 病人使用青黴素等抗菌素, 可造成胎兒畸形。 患粟粒性肺結核的孕婦, 可通過血液傳染給胎兒。 由幹胎兒生長發育需要很多鈣質, 因而影響結核病灶的吸收、好轉和鈣化。 分娩時, 產婦需用較大的力氣, 胸腔壓力加大, 可導致肺部出血或使肺部病灶擴散。 分娩後, 橫隔急劇下降, 肺組織突然擴張, 可使結核病變惡化。
肝炎妊娠期合併黃疸型病毒性肝炎時, 其病勢一般比無妊娠婦女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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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這種病的孕婦往往小產、流產或早產.新生兒體重往往超過十斤, 可能造成難產。 還有些嬰兒可能在腦、脊柱、心臟等方面出現發育異常。
腎炎患腎炎的孕婦, 其腎臟負擔可超過未孕時的50%以上, 因此妊娠容易使腎臟功能受損。 腎炎患者使用抗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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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血壓病高血壓患者, 在妊娠六個月以後, 約有60%的孕婦表現進行性的血壓增高, 越接近預產期, 血壓越高, 約有30%發生妊娠中毒症。
精神病妊娠、哺乳期, 均可使精神病人的病情加重, 並可使已愈的情神病復發。
甲狀腺機能亢進患這種病可導致孕婦早產、流產、妊娠毒血症以及死胎。 同時, 由於妊娠時心臟負擔加重, 還可能加重甲狀腺機能亢進性心臟病的病情。
此外, 孕婦如患傷寒可能因高熱、缺氧嚴重而致胎兒死亡或流產, 在剛懷孕的頭兩、三個月中, 孕婦如患風疹、麻疹、流行勝感冒等疾病, 可能造成胎兒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