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楠懷孕後,
在平谷區醫院做系統孕期檢查,
但產後發現胎兒沒有左手。
呂楠夫婦認為,
醫院未認真履行職責,
未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
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
故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
昨天記者獲悉,
平谷法院一審判決平谷區醫院賠償呂楠夫婦12萬余元。
佟軍、呂楠夫婦稱,
呂楠在懷孕後,
先後9次到平谷區醫院進行產前系統檢查和保健,
每次檢查後,
醫生均告知胎兒一切正常,
從未告訴過他們胎兒左手存在畸形或可能存在畸形。
然而,
孩子出生即缺少左手。
夫婦倆認為,
平谷區醫院未認真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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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區醫院辯稱, 胎兒缺陷是先天形成, 診療行為與其殘疾的形成沒有因果關係, 佟軍、呂楠夫婦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優生優育選擇權以及知情權都不是侵權責任法或者民法通則所列舉的民事權利, 故應駁回夫婦倆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國家大力推行和鼓勵產檢, 其目的是促進優生優育。 本案中, 平谷區醫院作為專門的醫療機構, 應為孕婦提供全面的診療服務, 但醫院在對呂楠進行產前檢查時, 未對孕婦進行提醒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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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 本案的實質是醫院是否對患方進行了必要的檢查, 而非醫學上能否檢查出來的問題。 因此, 法院認為, 平谷區醫院未盡到充分地注意義務, 存在過錯, 其行為致使佟軍、呂楠夫婦喪失了對胎兒健康狀況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已侵犯了兩人的民事權益。
此外, 法院同時指出, 佟軍、呂楠夫婦未能對胎兒的健康給予高度關注, 並按期進行排畸檢查, 其二人對殘疾兒的出生也負有責任, 故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因此, 法院判決平谷區醫院賠償12萬餘元。 (文中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