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哺乳假, 是指在哺乳期內, 每天給予兩次的哺乳時間, 單個嬰兒一次為30分鐘。 女職工哺乳假規定哺乳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每天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 每次三十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個嬰兒, 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 可以合併使用。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 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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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 推動計劃生育, 促進優生優育, 提高民族素質, 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 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 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 經本人申請, 領導批准, 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哺乳假6個月,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 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 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 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 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