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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坐飛機的條件

懷孕35周(含)以上者不可以, 但是最好問下醫生, 看您目前的情況可不可以上飛機。

孕婦的運輸條件

(1)懷孕不足8個月(32周)的孕婦乘機, 除醫生診斷不適應乘機者外, 按一般旅客運輸。

(2)懷孕超過8個月(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 應辦理乘機醫療許可。 該乘機醫療許可應在乘機前7天內簽發有效。

(3)下列情況, 本公司一般不予承運: A. 懷孕35周(含)以上者; B. 預產日期在4周(含)以內者; C. 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 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併發症者; D. 產後不足7天者。

售票

(1)孕婦乘機, 必須事先在本公司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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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懷孕8個月或8個月以下的孕婦定座, 售票員須查看預產期證明。

(3)接受懷孕超過8個月的孕婦定座, 旅客應提供《診斷證明書》一式兩份。 一份交旅客辦理值機手續。 一份由售票處留存並以傳真形式及時通報給客艙與地面服務部商務調度。

(4)超過8個月的孕婦定座需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特殊旅客運輸記錄單》, 應由本人簽字, 如本人書寫困難, 也可由其家屬或監護人代簽。

孕婦旅客的乘機服務 本公司在定座上予以優先安排。 座位一般安排在較寬敞和便於乘務員照顧的地方。 在辦理乘機手續時, 本公司將檢查孕婦的運輸條件符合本公司規定。 如不符合規定, 可拒絕接受運輸。 出生滿兩周的嬰兒即可乘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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