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患癌症胎兒還能要嗎

懷孕是一件美好的事情, 如果在孕期遭遇一些風波, 該何去何從呢?在懷胎的時候發生了惡性腫瘤, 並非是罕見的事情。 但惡性腫瘤畢竟不是感冒發熱, 需要治療而且預後不好。 此時是立即終止妊娠, 還是等分娩後再開始接受抗癌治療呢?

這首先應該看孕婦及其家庭的情況。 如果這是第一胎, 而且懷孕比較困難, 可以考慮保留胎兒;如果不是第一胎, 而且腫瘤不是立即致命的, 採取或切除、或化療、或放療等手段會基本治癒, 或者生存期在5年以上, 則可以先治療疾病, 之後有機會時再生兒育女。

如果保留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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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最為擔心的當然是胎兒是否安全。 的確, 在治療過程中特別是化療這樣的全身用藥, 許多人會聯想到患者在化療中出現嘔吐、脫髮等反應, 因此擔心胎兒也會受到傷害。 最近美國的一項研究顯示;胎兒在胚胎3個月後暴露于化療並沒有增加早產、低出生體重、中性粒細胞減少、脫髮、心肌炎和皮疹的發病率。 研究人員指出, 在胎兒12周以後進行化療不會增加新生兒畸形、智力發育遲緩或免疫功能受損的危險。

專家推測, 胎兒發育到一定程度之後, 對母體使用的藥物可能已經產生了對抗作用。 在12周之後, 胎兒主要器官發育基本“定型”,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胎兒相對是安全的。 不過, 如果是嚴重的消耗性惡性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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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肝癌等, 可能就沒有像乳腺癌那樣“輕鬆”, 那樣“無憂無慮”。

孕婦化療應該說是特殊情況下的治療, 治療期間要考慮胎兒、孕婦的整體情況, 多多注意觀察胎兒情況, 注意增加充足的營養, 增加一些有效的保護措施, 多一些精心呵護, 以確保出生的孩子沒有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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