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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用藥有哪些原則

懷胎十月, 對女性來說是一件艱辛的大事, 在這期間, 准媽媽孕育胎兒, 不僅體力、營養等各方面的生理負擔加重, 還要注意儘量避免接觸可能影響胎兒發育, 甚至導致胎兒畸形的因素——特別是藥物的影響。 然而, 妊娠十月, 要經歷春夏秋冬的考驗, 難免會遇到一些病痛。 眾所周知, 某些藥物可能引起流產或導致胎兒發育畸形, 當疾病找上門來了, 要不要吃藥?吃哪些藥?怎樣吃藥?……一大串問題困擾著這些未來媽媽。

用藥不當, 禍及後代

歷史上最著名的藥物致畸作用的例子是20世紀60年代初的反應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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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發現藥物反應停對妊娠嘔吐有非常好的治療作用, 可有效改善孕婦的妊娠反應。 然而, 不久之後, 產科醫生發現新生兒四肢短小畸形——即所謂“海豹樣兒”的發生率大大增加了。 經過調查, 這些畸形兒的母親均在妊娠早期使用過反應停, 從而證實反應停對胎兒有明顯的致畸作用。 另一個例子是在孕期服用過氟呱酸者, 其小孩發育明顯受阻, 表現為個子矮小。 現已查明氟呱酸對嬰幼兒和兒童的骨骺有促進過早骨化的副作用, 從而影響其身高。

一般來說, 受精後至第18天, 即停經33天內, 幾乎未見藥物有致畸作用;在受精後3周至3個月, 即停經33天至13周左右, 為胎兒致畸敏感期, 最易發生先天畸形。 妊娠3~5周, 致畸藥物可致中樞神經系統、心臟、腸、骨骼肌、肌肉等器官或系統畸形;妊娠34~3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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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致無肢胎兒;在43~47天, 可致胎兒發育不全及肛門直腸狹窄。 妊娠3個月至足月, 為胎兒發育的最後階段, 此時可致中樞神經系統或生殖系統畸形。 在胚胎期具致畸作用的藥物還有酒精、己烯雌酚、放射性碘、氯黴素等。

不同的藥有不同的危害

抗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後應用氨基糖甙類可致胎兒永久性耳聾及腎臟毒性;四環素在妊娠35周後應用可致胎兒畸形或先天白內障、壞死性胰腺炎、嬰兒牙釉質發育不全等;長期應用紅黴素可致胎兒發生阻塞性黃疸;氯黴素可致灰嬰綜合征等。

激素類藥 14周內應用己烯雌酚可致胎兒腦積水等畸形;雄激素可致女嬰男性化;孕激素在14周內應用可致女嬰遲發腫瘤;妊娠早期應用口服避孕藥可致先天性心臟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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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內大量應用維生素A可致胎兒低體重、畸形、流產、骨骼異常;分娩時應用大量維生素K可致嬰兒出現溶血、高膽紅素血症、核黃疸;長期過量應用維生素D可致胎兒高鈣血症、智力低下、無腦兒等。

用藥原則, 能不用則不用

首先, 孕婦不可隨意用藥, 可用可不用的藥物, 一律不用;其次, 用藥前應從母子雙方權衡利弊, 不能因為藥物有不良反應而放棄治療, 使病情惡化, 殃及母子。 在孕期患有結核、貧血、糖尿病、心血管等疾病時, 合理治療不僅對胎兒無害, 而且能防止胎兒受母體疾病的影響。 一般來說, 為防止誘發畸胎, 在妊娠頭3個月應儘量避免服用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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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已確定或懷疑有致畸作用的藥物。 如果使用過某些可能致畸的藥物, 特別是在孕早期用過此類藥物者, 建議終止妊娠為好;在必須用藥時應儘量選用對孕婦及胎兒無害或毒性小的藥物, 並採用適當的劑量、用藥途徑及時間, 最好能檢測血藥濃度;當孕婦不得已必須使用對胎兒有毒性的藥物時, 應密切觀察, 必要時使用對抗藥物。

孕期是關乎母子兩代人健康的特殊時期, 孕期用藥必須在醫生(最好是產科醫生)的指導下使用, 避免造成對胎兒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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