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明代醫著《育嬰家秘》中指出:妊娠有疾, 不可妄投藥餌。
Advertisiment
(1)藥物的致畸作用主要與藥物性質、用藥時胚胎發育階段、胎兒對藥物的敏感性、藥物劑量的大小以及用藥時間的長短有關。 妊娠的頭3個月是胎兒的各器官分化、發育、形成階段, 3個月以后, 除生☆禁☆殖☆禁☆器官和中樞神經系統需進一步發育外, 胎兒的多數器官均已形成, 胎兒對藥物的反應與成人基本相同。 因此, 在妊娠的前3個月內應盡可能地避免用藥。 但不包括必須的治療藥物。
(2)孕婦在有病需要用藥時.應在醫生的指導下用藥, 不要自行服藥。
Advertisiment
(3)在孕期用藥時, 應禁止服用目前已明確的有可能致畸的藥物。 在有多種藥物可供選擇的情況下, 應盡量選取在臨床上使用時間較長的, 相對安全的, 對胎兒毒副作用小的藥物, 盡量避免大劑量、長時間、多種藥物一起使用。 病愈或基本痊愈后要及時停藥, 這樣便可達到既去除母體疾病, 又無損胎兒的目的。
(4)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的孕婦, 妊娠后應根據病情適當減少藥物用量, 或選用對胎兒影響較小的藥物。 為了減少孕期用藥的危險, 在慢性病未痊愈前, 應盡量不懷孕。 若平時注意孕期營養和衛生保健, 少生病, 自然會少用藥, 所以預防是關鍵。 孕期應盡量慎用藥物, 但并不應拒絕任何藥物。 孕婦在患病后, 只有在醫生的指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