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懷孕後被診斷有先兆性流產, 通過網路方式請假保胎, 不料被公司拒絕。 雙方溝通無果後, 公司就發出公告, 以劉女士“已曠工十個工作日”為由, 對其予以開除處理。 經劉女士申請勞動仲裁, 法庭判決公司賠償劉女士4萬元。
劉女士今年29歲, 是一名公司職員。 去年下半年, 懷有身孕的劉女士出現了先兆性流產的症狀, 隨後劉女士通過網路方式向公司遞交了由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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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隨即申請勞動仲裁。 之後, 仲裁庭裁決確認劉女士與公司勞動關係解除, 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萬餘元。 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 請求判令無需依照仲裁裁決書向劉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稱在近3年裡, 劉女士每每請假, 都漠視公司的規定和紀律, 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間經常性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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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劉女士則表示, 其作為孕婦, 在醫院診斷先兆流產的情況下, 提出合理的請假請求, 但公司卻以曠工為由作出辭退決定,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法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最終, 姑蘇區法院以公司對劉女士作出開除處理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由, 判令該公司需向劉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4萬餘元。
法官介紹說, 本案暴露一些公司在懷孕女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漏洞, 劉女士在懷孕期間確實出現了“先兆流產”的情況, 疾病症斷書記錄了劉女士先兆流產和保胎的醫囑, 證明劉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