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早期患肺結核, 應積極治療肺結核, 並適時中止妊娠, 結核病治癒後1~2年, 再考慮是否妊娠。 中晚期妊娠合併肺結核時, 應避免使用對胎兒有影響的藥物, 服藥期間應給予各種維生素, 以防止末梢神經炎的發生, 注意肝臟損害。 同時加強產前檢查, 及時發現與治療妊娠期併發症。
患肺結核的孕婦要加強營養, 保證高蛋白、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攝入, 多呼吸新鮮空氣, 注意充分休息。 肺結核產婦娩出的新生兒, 應注意隔離, 及時接種卡介苗, 預防感染, 且不宜母乳餵養。 產後應繼續治療肺結核並按時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