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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媽媽食用藥物是怎樣影響到胎兒的

一、 胎兒可能成為被動用藥者

由於胎兒寄生在孕母體內, 藥物在孕母體內發生的反應, 必將同樣地反映在胎兒身上。 一般一說, 卵子受精後1至8天, 藥物可經輸卵管和子宮腔內的液體, 直接擴散和滲透到胚胎;胎盤形成中, 藥物亦可由母血透過胎盤絨毛膜和羊膜到羊水, 然後經胎兒消化系統吞服, 或經胎兒皮膚滲入;但是, 藥物主要是通過胎盤絨毛, 經臍帶內血管進入胎兒血中, 直接影響胎兒的。 所以, 孕婦一人用藥, 母兒雙方都會發生作用;胎兒是被動用藥者。

二、 同一藥物在母兒雙方發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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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在母兒發生的作用可相同, 也可以不同, 甚至相反。 所以, 在孕期用藥時, 既須知道藥物對孕婦的作用與副作用, 更須知道藥物對胎兒的作用和副作用。 當然, 絕大多數藥物對母兒的作用是相似的, 可能只有輕重和多少的區別;但是也有個別的藥物母兒的作用是迥異的。 如“反應停”致畸事件。

小分子的藥物, 因能通過胎盤, 故在孕婦用小分子藥物時, 這些藥物可從母體通過胎盤, 到達胎兒體內, 對胎兒起藥物作用;而大分子的藥物, 則不能通過胎盤, 就無法從母體到達胎兒體內, 對胎兒可以不起作用(或起間接作用)。

例如抗凝劑肝素的分子顆粒大, 不能通過胎盤。 如果在懷孕期孕婦須用抗凝劑時, 應用肝素可以不影響胎兒的凝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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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香豆素類抗凝劑――華法令, 雖然可口服, 有像肝素那樣只能從靜脈注射和不便於長期使用;但是華法令的分子較小, 可以通過胎盤, 從而影響胎兒發育和凝血功能, 引起胎兒腦出血、腦損害和死胎;還可致畸, 出現胎兒鼻部發育不全、小頭畸形、骨結構有彩樣斑點、視神經萎縮、智力遲鈍、肌張力過低或呈痙攣狀態等, 即所謂的“華法令綜合征”。

所以, 華法令不宜在孕期應用。 如果只知道肝素和華法令都是抗凝劑, 而不瞭解它們分子的大小和能否通過胎盤, 在懷孕期不及時用肝素替代華法令作抗凝劑的話, 就可能導致胎兒畸形或腦出血死亡等惡果。

對母兒作用相一致的藥物, 在用藥的選抬起上還要注意胎兒是否同樣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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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胎兒未得孕母同樣的病, 那就應選擇不能通過或較少能通過胎盤的藥, 以免反比例中胎兒帶來不利的影響;如果母兒均患同一種病, 就須選用較容易或較多量地通過胎盤的藥物, 以便同時治療母兒的疾病。

另外, 上面也提到通過胎盤的藥量還與藥物是在什麼樣的溶劑中溶解有關, 能在脂質中溶解的藥物, 比在水中溶解的藥物容易通過胎盤。 所以, 孕婦用硫噴妥納或其它的鎮靜藥後, 胎兒也可長時間熟睡, 沒有胎動出現, 就是這個道理。 加之胎兒對藥物的耐受量、中毒量和致死量也不相同。 因此, 對脂溶性藥物和其它能通過胎盤的藥物的孕婦用量, 也得予以仔細的斟酌。

由此看來, 孕婦用藥不同於一般人的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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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一般可以自取些家庭常備藥服即可的病, 也應對藥物有多方面的瞭解, 特別是要瞭解藥物對胎兒有無影響和影響的好壞等。 但是這些瞭解不是一般孕婦和她們的家人所能辦到的;所以, 還是去醫院請專科醫生看病和開藥, 對孕婦和胎兒都會安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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