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 藥物對胎兒、新生兒是否有不良影響, 主要取決於以下幾方面。
一、取決於藥物的性質
藥物的性質主要是指藥物的藥理作用、毒性和理化特徵。
Advertisiment
二、取決於用藥時的孕周
孕期不同的時間用藥所產生的後果不同。
(1) 在卵子受精後一周內, 受精卵尚未種植在子宮內膜, 故一般不受藥物的影響。
(2) 在受精後的第2周內, 受精卵已種植於子宮內膜, 但胚胎組織尚未分化。 藥物可能對胚胎產生流產作用但無致畸作用, 故此期用藥相對安全。
(3) 在受精後3—10周(停經5—12周)是胚胎各器官分化形成的時期, 極易受藥物等外界因素的影響而導致胎兒畸形, 屬“致畸高度敏感期”。
Advertisiment
(4) 在受精10周以後(停經12周以後)胎兒的絕大多數系統和器官已經形成, 此後胎兒就是以生長發育為主了。 故在此期用藥僅能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 嚴重時, 可使胎兒全身發育遲緩。
三、取決於用藥的劑量
藥物所產生的效應與用藥劑量有很大關係。 小劑量的用藥可能只造成暫時性的機體損害。 而大劑量的用藥或長時間地用藥則可造成胚胎死亡或永久性的損害。 用藥時間愈長和反復用藥都會加重藥物對胚胎及胎兒的損害。
Advertisiment
孕期用藥應掌握如下的基本原則:
1.孕期用藥必須有明確的用藥指征。 藥物可用可不用時, 應不用。
2.孕期用藥時能單獨用藥的, 應避免聯合用藥。 當兩種藥物療效相同時, 應選用對胎兒危害較小的藥物。
3.孕期用藥時應清楚地瞭解孕周, 嚴格掌握用藥劑量和用藥持續的時間, 合理用藥, 及時停藥。
4.孕期用藥時, 要儘量選用已證實對胚胎無害的藥物, 避免使用尚無肯定結論的新藥。
5.有些藥物雖然對胎兒不利, 但可治療危及孕婦生命的疾病時, 仍需使用。
孕婦常患的一些疾病有感冒、腹瀉和尿路感染等, 此時可選用以下一些藥物。
1.患感冒時, 可選用感冒退熱沖劑、板藍根沖劑、雙黃連口服液、頭孢氨苄等。
Advertisiment
2.患尿路感染時, 可選用頭孢類消炎藥, 避免使用喹諾酮類藥物, 如氟呱酸、氧氟沙星、環丙沙星等。
3.患腹瀉時, 可選用阿莫西林、思密達、複合B族維生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