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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吃藥怎樣才算是安全用藥

我們介紹孕婦濫用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並不是主張禁止孕婦用藥。 藥物對母體和胎兒的各種影響, 都是在用藥不當的情況下發生的, 因此不必為此因噎廢食。 如果患病後連該用的藥物也不敢使用, 就會耽誤病情, 而且孕婦的某些疾病的發展也會危害胎兒。

例如, 有的孕婦患了感冒, 本算不上大病, 但若久病不愈, 長期咳嗽, 容易引起支氣管炎或肺炎, 再加上發燒, 對胎兒就有影響了, 有時會造成流產、早產和死胎等;若在臨產前發燒引起產後高熱, 治療就更麻煩, 甚至危及大人生命。 而感冒早期治療既簡單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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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要久拖不治。 再如, 妊娠高血壓綜合征開始表現血壓升高、頭痛、頭暈、下肢水腫;嚴重時全身水腫, 尿化驗檢查蛋白很高;進一步可導致子癇, 產生抽筋, 即使住院搶救也不能確保母子平安。 這種瘸是由輕到重發展而來的, 治療及時可控制發展, 中度的可轉為輕度, 重度的及時住院治療, 也可使母子轉危為安。 倘若片面強調吃藥會使寶寶不聰明, 發病後不治療, 出現了明顯症狀也不就診;有時醫生開了藥, 當面接受, 回家卻不服用, 直到出現視力模糊, 甚至抽筋再急診求醫, 這是非常危險的。

合理用藥, 不僅能確保孕婦和胎兒的安全, 還能減少嬰兒感染某些疾病的機會。 為了安全用藥, 孕婦應在醫生指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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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利弊, 選擇適當的藥物、適當的劑量和給藥方法。 根據它們的毒性及對母體和胎兒的不良反應, 可將抗菌藥物分為三類。

1.孕婦不能使用的藥物

慶大黴素、鏈黴素、卡那黴素等氨基甙類(腎臟、聽神經損害), 兩性黴素B、5-氟胞嘧啶、灰黃黴素等抗真菌藥(神經系統、血液、肝臟、腎臟損害等), 滅滴靈(運動實驗可引起腫瘤), 多黏菌素類(腎臟損害、共濟失調、抽搐), 四環素類(致畸、影響胎兒牙齒及骨生長、大量可致孕婦脂肪肝變性), 萬古黴素等。

2.妊娠的前12周或28周後不能使用的藥物

氯黴素(造血系統損害);利福平、乙硫異煙胺(致畸、死胎)磺胺類、甲氧苄氨嘧啶(致畸)。

3.孕婦可用的藥物

青黴素類(青黴素C、氨苄青黴素、異惡唑青黴素等), 頭孢菌素類(頭孢羥唑、頭孢唑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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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黴素, 林可黴素等。

在抗結核藥的選擇中, 鏈黴素對胎兒早期聽神經有損害, 使用要慎重;利福平、乙硫異煙胺可能有致畸作用, 故妊娠的頭3個月內禁用;對氨水楊酸、乙胺丁醇、吡嗪醯胺等無致畸性, 但對胃腸道和肝臟均有影響, 尤其在妊娠出現噁心、嘔吐等反應時, 應儘量選用對胃腸道刺激較小的藥物, 否則會加重妊娠反應, 引起電解質紊亂或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異煙肼是副作用較少、療效較好的藥物, 孕期結核病人要堅持服用。 但國外亦有報導, 服異煙肼者出現畸胎的可能性增加兩倍, 所以對以往患肺結核、現已穩定的病人, 也不要為了保險而服異煙肼進行預防性治療。 另外, 對患結核的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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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應用鏈黴素, 每週2克, 可避免發生胎兒的聽力障礙。

治療血管內栓塞的病人, 最好選用分子量大而不能通過胎盤的抗凝血藥——肝素。 補充葉酸可降低抗癲癇藥苯妥英鈉對血液系統的影響。 抗癲癇藥可引起子宮畸形, 但如因停用藥物而致持續癲癇發作, 則對母體和胎兒均可引起嚴重後果。 故服藥期間不一定施人工流產, 待妊娠3個月後再行諮詢。

現多主張為了防止藥物誘發畸胎, 在妊娠前兩個月應避免使用藥物, 尤其是已確定或懷疑有致畸作用的藥物。 當母體有病必須用藥時, 可選用通常認為無致畸作用的老藥;對於新藥, 由於對其致畸性尚未充分瞭解, 一般應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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