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介紹孕婦濫用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並不是主張禁止孕婦用藥。 藥物對母體和胎兒的各種影響, 都是在用藥不當的情況下發生的, 因此不必為此因噎廢食。 如果患病後連該用的藥物也不敢使用, 就會耽誤病情, 而且孕婦的某些疾病的發展也會危害胎兒。
例如, 有的孕婦患了感冒, 本算不上大病, 但若久病不愈, 長期咳嗽, 容易引起支氣管炎或肺炎, 再加上發燒, 對胎兒就有影響了, 有時會造成流產、早產和死胎等;若在臨產前發燒引起產後高熱, 治療就更麻煩, 甚至危及大人生命。 而感冒早期治療既簡單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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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藥, 不僅能確保孕婦和胎兒的安全, 還能減少嬰兒感染某些疾病的機會。 為了安全用藥, 孕婦應在醫生指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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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婦不能使用的藥物
慶大黴素、鏈黴素、卡那黴素等氨基甙類(腎臟、聽神經損害), 兩性黴素B、5-氟胞嘧啶、灰黃黴素等抗真菌藥(神經系統、血液、肝臟、腎臟損害等), 滅滴靈(運動實驗可引起腫瘤), 多黏菌素類(腎臟損害、共濟失調、抽搐), 四環素類(致畸、影響胎兒牙齒及骨生長、大量可致孕婦脂肪肝變性), 萬古黴素等。
2.妊娠的前12周或28周後不能使用的藥物
氯黴素(造血系統損害);利福平、乙硫異煙胺(致畸、死胎)磺胺類、甲氧苄氨嘧啶(致畸)。
3.孕婦可用的藥物
青黴素類(青黴素C、氨苄青黴素、異惡唑青黴素等), 頭孢菌素類(頭孢羥唑、頭孢唑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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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結核藥的選擇中, 鏈黴素對胎兒早期聽神經有損害, 使用要慎重;利福平、乙硫異煙胺可能有致畸作用, 故妊娠的頭3個月內禁用;對氨水楊酸、乙胺丁醇、吡嗪醯胺等無致畸性, 但對胃腸道和肝臟均有影響, 尤其在妊娠出現噁心、嘔吐等反應時, 應儘量選用對胃腸道刺激較小的藥物, 否則會加重妊娠反應, 引起電解質紊亂或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異煙肼是副作用較少、療效較好的藥物, 孕期結核病人要堅持服用。 但國外亦有報導, 服異煙肼者出現畸胎的可能性增加兩倍, 所以對以往患肺結核、現已穩定的病人, 也不要為了保險而服異煙肼進行預防性治療。 另外, 對患結核的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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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血管內栓塞的病人, 最好選用分子量大而不能通過胎盤的抗凝血藥——肝素。 補充葉酸可降低抗癲癇藥苯妥英鈉對血液系統的影響。 抗癲癇藥可引起子宮畸形, 但如因停用藥物而致持續癲癇發作, 則對母體和胎兒均可引起嚴重後果。 故服藥期間不一定施人工流產, 待妊娠3個月後再行諮詢。
現多主張為了防止藥物誘發畸胎, 在妊娠前兩個月應避免使用藥物, 尤其是已確定或懷疑有致畸作用的藥物。 當母體有病必須用藥時, 可選用通常認為無致畸作用的老藥;對於新藥, 由於對其致畸性尚未充分瞭解, 一般應避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