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應根據以下條件合理選用藥物。
(1)慢性疾病應儘量在懷孕前治療, 孕期用藥要選擇用最小有效劑量。
(2)孕早期不用或慎用疑有致畸作用的藥物, 其他藥物也應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用, 並要嚴格掌握用量和縮短用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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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疾病急性期應積極選擇對胎兒危害最小的藥物, 病情穩定後及時停藥。
(4)孕婦用藥應在醫師指導下進行, 因為有些藥物對孕婦雖無危害, 但對胎兒卻有影響。
(5)孕期服用藥物後, 是否需要終止妊娠應向醫師諮詢後再作出選擇。
(6)在選用新的藥物時, 若該藥在孕婦中應用情況不詳, 則應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