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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用藥,可別大意

隨著社會的進步, 帶來的與進步不符的畸形兒的發生率越來越高, 這與孕婦的年齡偏大、環境污染、競爭壓力過大以及孕期用藥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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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可透過胎盤屏障直接作用於胎兒, 也可通過母體生理間接作用, 孕期用藥不當可對胚胎損害, 包括流產、致畸、生長發育遲緩以及視聽缺陷、行為異常等, 而干擾胎兒發育, 致畸又與藥物的劑量、用藥時間以及胎盤的通透性有關。 下面就筆者就孕婦用藥問題提出幾點應用原則。

1 用藥必須把母兒作為統一體加以考慮

藥物對孕婦和胎兒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為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安全性, 原則上要求孕婦應避免使用任何藥物。 但當有危及孕婦健康或生命的疾病時, 則應于充分權衡利弊後使用, 用藥時應根據病情隨時調整劑量, 及時停藥, 必要時進行血藥濃度監測。

2 孕期可用可不用的藥儘量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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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用藥直接關係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在胎兒發育過程的不同階段, 其器官功能尚不完善, 如用藥不當, 就會產生不良影響, 在19世紀50年代末, 妊娠早期服用沙利度胺(反應停)後發生近萬例海豹畸胎, 引起世界範圍對藥物致畸作用的重視, 婦女在妊娠期即使是維生素類藥物也不宜大量使用, 以免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 例如, 孕期大量服用維生素A會導致胎兒的骨骼異常或先天性白內障;又如過量的維生素D可導致胎兒的智力障礙和主動脈狹窄。

3 儘量避免在妊娠早期行藥物治療

在孕早期, 若僅為解除一般性的臨床症狀或病情甚輕允許推遲治療者, 則儘量推遲到妊娠中晚期再治療。 妊娠早期(即妊娠的前3個月)是胚胎器官和臟器的分化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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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易受外來藥物的影響引起胎兒畸形, 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兒肢體、耳、內臟畸形;雌激素、孕激素和雄激素常引起胎兒性別發育異常;葉酸拮抗劑(甲氨蝶呤)可致顱骨和面部畸形、齶裂等;烷化劑如氮芥類藥物可引起泌尿生殖系異常, 指趾畸形;其他如抗癲癇藥(苯妥英鈉、三甲雙酮等)、抗凝藥(華法林)、酒精等均能引起畸形。

4 用藥必須有明確指征, 並要選擇對胎兒無害的藥物

要做到此點, 就要瞭解不同妊娠時期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儘量選用對孕婦及胎兒安全的藥物, 在用藥過程中要注意用藥時間宜短不宜長, 劑量宜小不宜大。 有條件的單位應注意測定藥物血藥濃度, 以便及時調整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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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既可使靶器官獲得有效的藥物濃度, 又可保證胎兒體內的藥物濃度不至於過高。 凡屬於臨床驗證的新藥, 以及療效不肯定的藥物都不要用於孕婦。

5 用藥應嚴格掌握用藥劑量以及持續時間

如有1例妊高征患者, 用25%硫酸鎂注射液20 ml肌肉注射, 經搶救後胎兒娩出, 但產婦死亡(本品靜滴用於降壓、子癇、尿毒癥等, 肌注應控制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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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領育網攝影部落

6 要謹慎使用可引起子宮收縮的藥物

垂體後葉素、縮宮素等宮縮劑小劑量即可使子宮陣發性收縮, 大劑量可使子宮強直性收縮, 對縮宮素有禁忌證的產婦絕對不能應用, 對適合用縮宮素的產婦, 應用時也應特別謹慎, 如果發現子宮收縮過強、過頻, 或胎心不好時, 應立即停用, 麥角胺、麥角新堿等也可引起子宮強直收縮, 其作用亦較持久, 臨床上主要用於產後出血, 但在胎兒娩出前禁用此藥, 否則可引起胎兒宮內窒息。

7 要權衡利弊, 在妊娠期決不濫用抗菌藥

對疑有感染的孕婦, 必須進行詳細的臨床檢查及細菌學檢查, 必要時應對分離出的致病菌進行藥敏試驗,最好是根據藥敏試驗結果進行選藥,疑為真菌感染者,應做真菌培養。致病菌尚未明確時,可在臨床診斷的基礎上選用抗菌藥物,其原則是首先應考慮對患者的利弊,並注意對胎兒的影響。對致病菌不明的重症感染患者,宜聯合用藥,一般多採用大劑量的青黴素或第二、三代新型青黴素或頭孢菌素和慶大黴素(注意慶大黴素絕對用於靜脈注射)。這種聯合對妊娠期或產後常見感染的大多數致病菌,都具有較好的抗菌效果。若疑有厭氧菌屬感染,可採用對厭氧菌有效的抗菌藥。甲硝唑對常見的弱厭氧桿菌感染有效,可試用,但妊娠前3個月不宜應用。

8 孕期用藥一定要考慮“後效應”

如服避孕藥者,應停服3個月後,才可妊娠,孕晚期用藥,應考慮產婦哺乳時對新生兒的影響。

9 分娩前儘量不用藥

有些藥物在妊娠晚期服用可與膽紅素競爭蛋白結合部位,引起游離膽紅素增高,易導致新生兒黃疸。有些藥物則易透過胎兒血-腦屏障,導致新生兒顱內出血,故分娩前1周應注意停藥。

10 孕期用藥應在醫生指導下用藥,要注意藥物的不良反應

妊娠前3個月有絕對避免使用的藥物,有僅在必需時使用的藥物,有盡可能避免或減少使用的藥物,妊娠4~9個月有完全避免使用的藥物,有僅遵醫囑使用的藥物。

在妊娠期,要注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可導致胎兒永久性耳聾,妊娠5個月後用四環素可使嬰兒牙齒黃染,牙釉質發育不全,骨生長障礙;噻嗪類利尿藥可引起死胎,胎兒電解質紊亂;氯喹可引起視神經損害、智力障礙和驚厥;長期應用氯丙嗪可引起嬰兒視網膜病變;抗甲狀腺藥如硫脲嘧啶、他巴唑、碘劑可影響胎兒甲狀腺功能,導致死胎、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或胎兒甲狀腺腫大,甚至壓迫呼吸道引起窒息,孕婦攝入過量維生素D可導致新生兒血鈣過高、智力障礙,腎或肺小動脈狹窄及高血壓;妊娠期缺乏維生素A可引起新生兒白內障;分娩前應用氯黴素可引起新生兒迴圈障礙和灰嬰綜合征,妊娠晚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引起過期妊娠、產程延長和產後出血,而服用對乙醯氨基酚則無不良影響,故孕婦需用解熱鎮痛藥時,可選用對乙醯氨基酚,而不用阿司匹林。再有喹諾酮類藥物絕對禁用於圍產期婦女。

除上述幾點外,作為臨床醫師還應該瞭解美國FDA頒佈的藥物對妊娠的危險的5個等級標準。A類:對胎兒未見不良影響,危險性極小;B類:動物實驗未見對胎仔有危害,但在人類的安全性缺乏臨床對照研究,多種臨床用藥屬於此類;C類:動物實驗中發現對胎兒仍有不良影響,但在人類的安全性缺乏臨床對浚籇類:對胎兒有害,但在臨床非常重要,又無替代藥物時,應充分權衡利弊後使用;X類:已證實對人類有致畸作用,危害極大,禁止使用。因此,要緊跟形勢,認真學習藥物應用的變遷,要注意收集藥學資訊,更要恪守職業道德,絕對不能受目前不正之風的影響。

必要時應對分離出的致病菌進行藥敏試驗,最好是根據藥敏試驗結果進行選藥,疑為真菌感染者,應做真菌培養。致病菌尚未明確時,可在臨床診斷的基礎上選用抗菌藥物,其原則是首先應考慮對患者的利弊,並注意對胎兒的影響。對致病菌不明的重症感染患者,宜聯合用藥,一般多採用大劑量的青黴素或第二、三代新型青黴素或頭孢菌素和慶大黴素(注意慶大黴素絕對用於靜脈注射)。這種聯合對妊娠期或產後常見感染的大多數致病菌,都具有較好的抗菌效果。若疑有厭氧菌屬感染,可採用對厭氧菌有效的抗菌藥。甲硝唑對常見的弱厭氧桿菌感染有效,可試用,但妊娠前3個月不宜應用。

8 孕期用藥一定要考慮“後效應”

如服避孕藥者,應停服3個月後,才可妊娠,孕晚期用藥,應考慮產婦哺乳時對新生兒的影響。

9 分娩前儘量不用藥

有些藥物在妊娠晚期服用可與膽紅素競爭蛋白結合部位,引起游離膽紅素增高,易導致新生兒黃疸。有些藥物則易透過胎兒血-腦屏障,導致新生兒顱內出血,故分娩前1周應注意停藥。

10 孕期用藥應在醫生指導下用藥,要注意藥物的不良反應

妊娠前3個月有絕對避免使用的藥物,有僅在必需時使用的藥物,有盡可能避免或減少使用的藥物,妊娠4~9個月有完全避免使用的藥物,有僅遵醫囑使用的藥物。

在妊娠期,要注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可導致胎兒永久性耳聾,妊娠5個月後用四環素可使嬰兒牙齒黃染,牙釉質發育不全,骨生長障礙;噻嗪類利尿藥可引起死胎,胎兒電解質紊亂;氯喹可引起視神經損害、智力障礙和驚厥;長期應用氯丙嗪可引起嬰兒視網膜病變;抗甲狀腺藥如硫脲嘧啶、他巴唑、碘劑可影響胎兒甲狀腺功能,導致死胎、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或胎兒甲狀腺腫大,甚至壓迫呼吸道引起窒息,孕婦攝入過量維生素D可導致新生兒血鈣過高、智力障礙,腎或肺小動脈狹窄及高血壓;妊娠期缺乏維生素A可引起新生兒白內障;分娩前應用氯黴素可引起新生兒迴圈障礙和灰嬰綜合征,妊娠晚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引起過期妊娠、產程延長和產後出血,而服用對乙醯氨基酚則無不良影響,故孕婦需用解熱鎮痛藥時,可選用對乙醯氨基酚,而不用阿司匹林。再有喹諾酮類藥物絕對禁用於圍產期婦女。

除上述幾點外,作為臨床醫師還應該瞭解美國FDA頒佈的藥物對妊娠的危險的5個等級標準。A類:對胎兒未見不良影響,危險性極小;B類:動物實驗未見對胎仔有危害,但在人類的安全性缺乏臨床對照研究,多種臨床用藥屬於此類;C類:動物實驗中發現對胎兒仍有不良影響,但在人類的安全性缺乏臨床對浚籇類:對胎兒有害,但在臨床非常重要,又無替代藥物時,應充分權衡利弊後使用;X類:已證實對人類有致畸作用,危害極大,禁止使用。因此,要緊跟形勢,認真學習藥物應用的變遷,要注意收集藥學資訊,更要恪守職業道德,絕對不能受目前不正之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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