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處於懷孕期的女性是社會中需要關愛的人群, 對於她們的工作應做出特殊的安排, 懷孕前幾個月身體還能進行正常的工作, 但有的女性所從事的勞動在懷孕期間是不可進行的。 這樣對孕婦的身體健康有不良的影響。

現在就為各位孕媽們說明從事勞動中的禁忌的範圍, 首先不可在礦山井下作業;在體力勞動中的分級標準強度中, 孕婦不可從事的體力勞動強度位於第四級。 六次以上每小時, 作業每次超過二十公斤的負重, 或間斷性的工作, 每次二十五公斤的負重作業。

月經期間的女職工不可從事的勞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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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於冷水作業分級標準和低溫分級標準中的二、三、四級冷水勞動;在體力勞動的分級強度標準中, 位於第三、四級的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懷孕期間的女職從事勞動中的禁忌範圍, 作業場所中的空氣中所含的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標準的作業, 有毒有害物質包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

從事的作業是抗癌藥物等的生產, 接觸這些藥品、氣體等會容易導致孕婦流產或發育畸形的胎兒;

操作的作業為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 或是應急處理放射與核事故;處於分級標準中的高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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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的分級標準中的冷水作業;

以及分級標準中的低溫作業, 和高溫中所規定的三、四級, 第三、四級的雜訊作業;

分級規定中的體力勞動強第三級、第四級作業;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 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 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九項;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三項;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總結:以上說到的勞動作業都是女性在懷孕期間或特殊生理期所不能從事的, 一旦從事過後會對身體造成很多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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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這個影響伴隨著人們的一生, 女性一定要在這些特殊的時期照顧好自己的身體, 這樣既是對自己負責, 也是對家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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