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連續曝光駭人聽聞的兒童性侵事件, 再一次敲醒了警鐘!為了孩子免遭性侵害, 家長除了不能忽視兒童性教育的工作, 還要警惕孩子日常生活中的隱患。 如果不幸被傷害, 家長應從孩子的角度出發, 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孩子。
第一時間進行評估和創傷處理父母發現事情的當時, 如果孩子的身體受到傷害, 父母要帶孩子在第一時間進行醫療評估和創傷處理, 醫療評估可以作為控告罪犯的證據之一。 收集能夠證明罪犯有罪的相關證據並及時報案。
同時父母要以孩子能夠理解的方式和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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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態度平靜地詢問孩子事情發生的具體細節, 不要在孩子面前表現出憤怒或吃驚等情緒, 那會使孩子被驚嚇, 不敢說出實情和具體細節, 這樣父母就瞭解不到孩子受到的具體傷害。
要鼓勵孩子將全部細節講出來, 消除孩子懼怕被父母責備和打罵的心理, 父母要抱著孩子對他說:“寶貝, 你能夠將這件事情告訴爸爸媽媽, 我們非常感謝你, 說明你信任我們!”
但是, 如果父母多次重複地詢問事情經過會使孩子擔心自己做錯了什麼, 給孩子帶來精神壓力, 所以, 在第一次詢問孩子的時候要儘量仔細。
讓孩子遠離侵害人父母應該讓孩子遠離對孩子進行性侵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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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家裡的親戚, 要警告他不可以再接近孩子, 如果是孩子的老師, 父母要警告他不可以再接近並傷害孩子, 或與學校協商離開這個班級。 總之, 遠離性侵害者才能夠保護好孩子。
做好安慰工作對於已經明白這是一場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災難的孩子, 身體完整感和身體形象受到了破壞, 孩子會認為自己已經不再是以前那個完美的人了, 擔心父母不再愛自己。 所以, 父母一定要經常抱著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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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更要讓孩子從父母的擁抱和言語中感受到堅定不移的愛, 這是孩子修復心靈創傷的精神力量源泉。 父母儘量不要當著孩子的面發洩情緒和議論此事的處理方式, 也不要因此事而顯得緊張不安, 這會使孩子感覺自己做了什麼錯誤的事情使父母如此不開心。
不要讓孩子反復講述被傷害的過程父母可以讓孩子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 但不要讓孩子對公安機關或其他機構或媒體多次敘述被性侵害的過程, 這會帶來一次又一次的心理傷害, 加重孩子創傷後的痛苦。 大範圍的媒體報導會使孩子陷入同伴關係的困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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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讓孩子知道, 這不是他造成的錯誤。 父母不可以責備孩子沒有保護好自己, 不可以以打罵受害孩子的方式發洩自己的憤怒, 不可以帶著孩子上門討說法, 不可以讓孩子感覺到父母因此事而丟臉, 這會讓孩子感到失去最後的保護之地而陷入絕望的深淵。
在生活和學習上更加關心孩子父母和老師要理解受到性侵害的孩子出現的心理創傷行為, 受害孩子會出現注意力不集中、成績下降、無心做作業等問題, 這是孩子的心理創傷反應, 不是孩子學習態度的問題。
老師要給予受害孩子更多的寬容和關愛, 耐心等待並幫助孩子從創傷中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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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尋求專業心理醫生來幫助孩子, 及時與心理醫生交流孩子的狀況, 配合心理醫生幫助孩子進行心理康復, 這對孩子的心理康復非常重要。
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孩子再次被侵害在受害孩子轉入正常的生活和學習之後, 家長和學校要加強對孩子進行預防性侵害的教育, 同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避免再次發生對孩子的性侵害, 例如經常與孩子談心、與老師交流等等。
幼兒性侵犯相關法律條文《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禁☆姦婦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禁☆淫不滿十四歲幼☆禁☆女的, 以強☆禁☆姦論,從重處罰。”即“行為人與不滿14周歲的幼☆禁☆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幼☆禁☆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禁☆姦罪定罪處罰”。因此,只要受到傷害,法律定會懲治施害者,還未成年人一個乾淨的成長環境。
《刑法》第237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對於“姦☆禁☆淫幼☆禁☆女罪”,法律上採取了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即犯罪嫌疑人的生☆禁☆殖☆禁☆器官與幼☆禁☆女(未滿14歲)的生☆禁☆殖☆禁☆器官發生了接觸,即構成犯罪既遂。顯然,這一做法在操作層面上極大增強了對女童性權利的保障。
以強☆禁☆姦論,從重處罰。”即“行為人與不滿14周歲的幼☆禁☆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幼☆禁☆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禁☆姦罪定罪處罰”。因此,只要受到傷害,法律定會懲治施害者,還未成年人一個乾淨的成長環境。《刑法》第237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對於“姦☆禁☆淫幼☆禁☆女罪”,法律上採取了更嚴格的認定標準,即犯罪嫌疑人的生☆禁☆殖☆禁☆器官與幼☆禁☆女(未滿14歲)的生☆禁☆殖☆禁☆器官發生了接觸,即構成犯罪既遂。顯然,這一做法在操作層面上極大增強了對女童性權利的保障。